既然不符規定怎麼還會買到?例:台北市仁愛路上的厚生大樓案。
1. 這裡原本是屬於台電的房地,1970年,臺灣電力公司董事長向經濟部表示,國民黨(人民團體)來議價要求向臺電購買房地。
2. 根據「國營事業土地買賣交換辦法」規定,臺電出售房地「不得以議價方式讓售私人或人民團體」。不過他們情形特殊,非一般團體可比,可否按照議價讓售?(是的,原始文件真的有 :https://www.cipas.gov.tw/stories/190)
3. 經濟部把公文再往上呈報到行政院。當時的行政院以「#從政黨員函」要求內政部、經濟部、財政部研商處理方式,結果:准辦。
4. 於是,原本台電的公有房地就賣掉重建,變成國民黨「產業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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