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會有不當黨產
不當黨產,是威權統治時期的執政黨在臺灣利用一連串的政治、經濟、社會、教育、文化等諸多環環相扣滲透、支配與寡占下,將國家與人民資源據為己有的過程。
取得不當黨產的手段如:由政府無償取得免費土地(不動產)、由政府低價讓售(賤買高賣)土地、由黨營或公營事業壟斷各行業市場,或是「以政養黨 」── 由政府對黨營事業及附隨組織的補助委辦,經由各種手段累積了龐大的黨產。
黨產會的工作
從各種文件、檔案中找尋過去的種種遺留痕跡,研究當時的執政黨是否以不當手段取得財物,同時還原當時的圖像、找尋曾經被掩蓋的歷史,期能揭開不當黨產的真相。
經由縝密調查,我們將指認出不當黨產,並要求受有不當利益的政黨歸還不當黨產給國家,才能真正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並落實轉型正義。
黨產條例規範的政黨有哪些
依黨產條例第 4 條規定,規範標的:民國 76 年 7 月 15 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之政黨。
計有:中國國民黨、中國青年黨、中國新社會黨、中國中和黨、民主進步黨、青年中國黨、中國民主青年黨、民主行動黨、中國中青黨及中國民主社會黨等共 10 個政黨及其可能的附隨組織。
如何追査不當黨產?
調查
為落實調查政黨、附隨組織及受託管理人的財產是否為不當取得財產,黨產會應主動調查受黨產條例規範對象持有之財產。
許多證據歷經久遠,時常難以取得、甚至藏在民間,需要一些時間做出精確的調查報告。
處分
經過資料調閱、史料搜集、文獻與檔案的爬梳,並經公開聽證程序後,黨產會業務單位會將調查結果送委員會進行決議,在委員會通過決議後作出處分,認定附隨組織以及政黨與附隨組織之不當黨產。
聽證
為給予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充分表達意見的機會,進行聽證程序,聽證的目的在於促進當事人與利害關係人的參與,並斟酌聽證結果,以作成行政處分。黨產會也在聽證時公開直播,讓社會大眾皆可理解黨產會在調查過程中的相關工作,以及作成處分的判斷基礎。
保全
黨產條例在 105 年通過後,於條例內所規範的 10 個政黨,都必須於條例施行日起 1 年內向黨產會申報其名下之財產及已變動之財產;而經黨產會認定為政黨之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者,則應於受通知日起 4 個月內向黨產會申報財產。
行政處分的種類
將調查出的不當黨產,歸還給國家或原本所有權人
財產已經移轉給第三人,無法歸還,則追徵其價額或交易所得
是為了避免脫產而監管財產的處分,支出須依法向黨產會申請。
將調查出的不當黨產,歸還給國家或原本所有權人
黨產追討的曙光:釋字793號
在做出行政處分後,不僅多數處分皆被行政法院宣告停止執行,臺北高等法院更有七位法官認為黨產條例有違憲確信而聲請釋憲;直到 109 年 8 月 28 日,由大法官作出「釋字 793 號」解釋,宣告黨產條例在該號解釋中的所有爭點全面合憲,使追討不當黨產的工程出現一絲曙光。
大法官在 793 號解釋理由書中,特別提到我國過去曾因戒嚴及動員戡亂體制,造成原應隨憲法施行而結束之黨國體制,得以事實上延續,並肯定國會為確立憲法所彰顯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價值,基於重要公益目的,得以特別立法方式,就非常時期之不法或不當過往,於民主轉型之後予以重新評價及匡正。以上見解,為我國今後推行轉型正義及不當黨產處理,奠下穩固之基礎,至為重要。
不當黨產跟人民什麼關係?
有鑒於我國曾經歷數十年的威權時期,在該期間,許多人民可能迫於政府高壓統治,為避免自身性命、前途及家人安全受到危害,而被迫以低於市價甚至是無償的方式轉讓其所有之財產予當時的統治政黨或其所屬附隨組織,導致人民權利受有損害。
本會訂定「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如果你或家人曾是國庫通黨庫的受害者:例如曾在威權體制下被迫低價讓售或出讓土地、不動產,向黨產會檢舉,我們來處理。